农地金融:农村经济的战略选择
发表于:2011-02-10 09:24
农地金融是指土地经营者将土地的使用权抵押给金融机构,进而为农民和农村发展所进行的资金融通。随着和谐新农村的建设和农业产业化的发展,农地金融将在农村经济发展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土地走向金融资产化
发展农地金融首先有利于提高农地等生产要素的利用率。由于农业产业效益较低,农民信用不足,农村资金处于净流出状态,制约了农村和农业发展。通过发展农地金融,将农民的数亿亩宅基地、18亿亩耕地、数十亿亩山林等变成可抵押品,可以使农民的信用倍增,将城乡社会闲散资金引入农业生产经营领域成为现实,这对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可持续发展意义重大。
发展农地金融也有利于建立农民退出农社集体的机制,对农民市民化有促进作用。如果我国农村建立起类似日本农协农信部这样的农地金融制度,农民工将农村的宅基地、自留地、承包地、山林水面等变现成为可能,这不仅会大大加快我国农民工退出村社集体的步伐,而且会大大增强农民工市民化后的发展能力。
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推进农地的合理流转、实现农业规模化和企业化经营将成为我国农业生产发展的趋势。这就迫切需要在农民村社组织内部建立起农地金融制度,帮助农户土地向农民合作社和村社集体经济组织流转,让农民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出得去、回得来,以适用转型中国的复杂局面。
发展农地金融使农村土地金融资产化,有利于农村实现自我发展,实现农业现代化。发展农地金融农民就可以动用数百万亿资金用于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利于静态的“生产要素”变成动态的“金融资产”,进而实现农村的“自我发展”。所以,农村土地等“金融资产化”被视为促进“三农”发展的关键举措。
加大法律支撑力度
农地金融的核心问题是对土地使用权的抵押,然而目前我国缺少对农村土地抵押的相关法律支持。现行法律规定国家土地使用权可以用以抵押、贷款、融资,而农村土地却不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明确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除了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外,其他均不可抵押。因此,农地使用权的抵押在法律上没有相关的依据,实际操作中就会步履维艰。
由于农村土地具有经济发展和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农民将土地使用权抵押给金融机构,失去了土地使用权的农民如果生计得不到保证,必然会引起恐慌,进而造成农村社会的不稳定。因此,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制是发展农地金融的重要条件。
农业自身的性质决定了农业生产的高风险。由于农业生产周期长、盈利能力差、且抗拒风险的能力不强,单纯依靠农业自身的力量化解各种风险,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完善的农业保险制度对农地金融的发展同样至关重要。
农地金融三大原则
第一、遵循粮食安全的原则。在发展农地金融制度时,必须遵循保障粮食安全的原则。要特别明确农地的抵押不能改变农地的用途和性质,各级政府加大对抵押农地的用途的监管力度,防止农地抵押“非农化”的事情发生,保持农地有效生产能力的可持续性。
第二、坚持农地集体所有制的原则。河北东光县的古树于合作社在其内部设立农信部,在集体所有制下,农户的承包地可以非常便捷地在合作社的农信部进行抵押贷款。因而,我国农地金融中的土地抵押,既可以是所有权的抵押,如农民集体以土地所有权向财政抵押;也可以是使用权的抵押,如农户承包权在村社内部的资金互助合作组织中抵押。
第三、坚持农民自愿和保护农民的原则。农地金融一旦起步,农地的财产性价值就会倍增。农地金融产品必然会产生出很多的衍生品,各种社会力量和闲置资本自然会下乡打农民地权的主意。因此,政府既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发展农地金融,又要注意在农地金融发展过程中保护农民的农地权益,防止资本下乡替代农民土地经营的主体性地位。
(郭梁:河北大学行政管理09级研究生李昌平:河北大学中国乡村建设研究中心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