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虾塘被填谁来买单?
发表于:2011-02-28 08:15
“几十亩虾塘,说填平就填了,根本不顾及放养的虾苗和鱼苗,当年养殖就失收了一百多万元。”提到自己苦心经营的鱼塘的经历,陈某痛心疾首。
大力投资建设鱼塘
据当事人反映:1994年,响应湛江市委、市政府和廉江市委、市政府发展“两水一牧”的号召,经过廉江市营仔镇政府、廉江市九洲江水利管理处(现为廉江市九洲江流域工程管理局,是廉江市水务局的下属单位)和廉江市三防指挥部同意批准,在营仔镇犁头沙村海域围垦海滩涂建成一百多亩虾塘进行水产养殖。从1994年至2006年,陈某建设虾塘共投入资金910多万元。而这些钱都是陈某向银行贷款,或向亲戚朋友借来的。目前,借款和利息共490多万元,其中欠银行贷款70万元,欠亲戚朋友420多万元。
一夜之间鱼塘被毁
2002年1月1日,国家的《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后,陈某向廉江市人民政府申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权证书》,同时也向该市财政缴纳海域使用管理费。然而,2010年3月,廉江市九洲江流域工程管理局以江洲海堤加固工程为名,在未作出任何补偿下和塘内已放养虾苗和鱼苗的情况下,出动几台大型钩机和推土机,填平陈某几十亩虾塘,造成了大量鱼虾被毁,严重影响了虾塘的正常生产。虾塘被填平后,共造成经济损失约四百多万元。其中,虾塘基础设施及基建损失约三百多万元;当年投放虾苗、鱼苗及投入饲料和养殖收益一百多万元。国家项目义不容辞支持但对此事,但至今未作任何解释,更何况补偿!
法律抵不住强制行为
陈某从1994建成虾塘经营使用至今已有16年时间,这16年来没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投诉人取得的虾塘的使用权和来源的合法性提出过异议。
2010年7月20日,廉江市九洲江流域工程管理局向湛江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请求撤销廉江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11月14日颁发给投诉人的《海域使用权证书》,并扬言要铲平当事人的全部虾塘。
2010年9月14日,湛江市人民政府驳回廉江市九洲江流域工程管理局的行政复议申请。
廉江市九洲江流域工程管理局不服湛江市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申请决定书》(湛府复驳〔2010〕3号)的决定,于2010年9月下旬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廉江市人民政府于2003年11月14日颁发给投诉人的国海证03440881031号《海域使用权证书》的具体行政行为。2010年10月,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由吴川市人民法院审理。吴川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开庭审理,至今没有结论。
据反映:“2011年1月19日,廉江市营仔镇委书记戚某某和廉江市水务局一副局长张某某,在诉讼期间,不顾虾塘养殖已到收获期但倘未收获的白对虾、青蟹的事实,竟然出动营仔镇政府、营仔派出所、营仔边防派出所、廉江市水务局、廉江市九洲江流域工程管理局等单位部份工作人员约100多人,动用大型钩机、推土机和东风自卸汽车10多台(辆),对虾塘强行填土、强拆房屋、大肆毁坏虾塘增氧机30多台、毁坏50千瓦发电机组和15千瓦发电机组各一台及其它设备一大批。当事人当场出示《海域使用权证书》并讲明虾塘及配套设备都是他的合法财产,要拆要搬等待法院判决,戚某某等人不但不听,还指使10多人对当事人进行围攻和抠打,并抢走他的手机。给当事人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和身心伤害。”陈某谈起当时的情景,仍心有余悸。”
谁来主持公道?
“公理何在?法律何在?和谐社会何在?”面对记者,陈某发出这样的呼声。
据了解,根据广东省计划委员会《关于廉江市九洲江围堤加固工程项目的批复》(粤计农〔1999〕092号)规定:“工程应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但到目前为止,廉江市政府还没有设立“廉江市九洲江围堤加固工程”的项目法人,而且没有经过公开招投标就将投资三亿多元的工程交给廉江市水务局下属单位的廉江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建,然后又将工程分包给个体包工头。
据知情人介绍,廉江市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成立于1989年12月,由廉江市水务局一何姓副局长兼任法定代表人(经理),2001年8月变更由廉江市水务局一名职工黄XX任法定代表人(经理)至今。
去年国务院召开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会上发表讲话。温家宝指出,执法不公、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比较突出,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严重,奢侈浪费之风屡禁不止。那么,对于廉江市水务局和廉江市九洲江流域工程管理局的行为,是否应引起足够的重视呢?又有谁来还百姓一个公道呢?
记者手记
在社会转型时期,行政争议日渐增多,不少群众既对法院是否“官官相护”、能否秉公执法心存疑虑,又对获得公正裁判充满期盼。当前,要按照上级法院要求,主动适应和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加大行政相对人诉权的保护力度,切实解决行政案件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不依法及时受理,导致行政相对人“告状难”的问题;切实解决应当撤销违法行政行为而违心迁就、违法办案,损害当事人利益的问题;对于违法或者显失公正的行政行为,要依法判决撤销、确认违法无效或者变更;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行政职责的,要依法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对事关城乡统筹发展的案件,既要积极受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又要对政策“率先”突破领域内的行政案件,如现有改革中的土地入股、出租,改变土地用途等突破了法律的限制引发的行政争议,尽量由政府采取综合治理的办法来解决,法院受理时宜慎重。
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是指国家行政执法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工作职责的行为。近年来,经常有群众依据我国《行政诉讼法》将不作为乱作为的基层政府或行政部门诉上法庭。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被学者称为"另类的腐败","一种比贪污受贿更严重的腐败"行为。它的存在,给社会带来了一系列危害和不良影响,其形成原因有:考核办法不够科学;问责制度不够严格;法律制度不够健全;监督管理不够有力.防治行政不作为乱作为的措施有很多,但目前,最重要的还是应当加强法制建设、抓好制度落实,尤其是应当建立完善科学有效的奖惩淘汰机制、科学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公众广泛参与的监督机制和积极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欧阳,海霞国军广东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