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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沂市国土资源局如此复垦整理我们土地!!???(点此主题网络中有图文并茂资料)    作为侵权人新沂市国土局上级复议机构徐州市国土资源局严重渎职和地方法院他们是怎样掩耳盗玲,还能去麻癖糊弄群众吗?下面是徐州市国土局行政复议书和一、二审法院行政裁定书,他们对他们所谓的“调查”能经得起社会推敲吗?他们自身的前后矛盾,恳请网友公正评说:      徐州市国土局行政复议机关: 徐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决定书 [2010]徐国土资行复字第4号    (上面部分为2010年4月10日申请人请求部分和被申请人答复部分省略)    本机关审理查明:2008年8月22日,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以苏财建[2008]126号、苏国土资发[2008]246号《关于下达2008年第一批省以上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计划和预算的通知》批准了含涉案项目在内的土地整理项目。2008年8月,涉案项目具体实施单位新沂市国土资源局土地整理中心在项目区边缘做公示牌两块,将项目的规划图、现状图、承建单位、建设规模、电话号码等相关资料进行了公示,镇、村、组也召开会议宣传发动,告知该项目土地整理的的相关情况。新沂市高流镇程徐村后王组属于二标段范围。2009年4月,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睢宁县水利建筑安装公司、徐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中心作为申请人所在二标段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2009年9月25日,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在施工时,施工方按照规划与合同的规定,将表土剥离保存,再将底层土挖出、填埋废河沟、坑塘,然后再将表土回填到底层之上,并用挖掘机松动底层土和表土。同时,施工监理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后王组长也安排专人负责表土看管,防止耕作层被破坏。同年10月20日,涉及到后王组的土地整理工程施工结束,11月5日交付使用。经过此次土地整理,该组新增耕地100多亩,并配备了大量的水利和公路设施。另经调查,该处土地多年来都是在4月份种植花生、豆类,极少种植小麦,因此2009年9月底至11月初的的施工,并未耽误农时。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的土地整理行为,获取上级机关批准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及时公布土地整理项目的相关信息,并依法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确保土地整理保质保量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行政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徐州市国土资源局(章)    二0一0年七月一日    一审法院的审查裁定内容: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0)新行诉初字第003号 (节选)    (上面部分为所有诉权人姓名和诉权人2010年7月12日主张申请部分略.)    本院接收诉状后,因该案系集团诉讼,及时组织相关单位予以行政协调。在协调中,新沂市国土资源局提出上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系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投资开发的整理项目,睢宁水利建筑安装公司负责项目施工,徐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中心负责项目监理,目前尚未验收。上述情况本院已核实。    经审查,本院认为,土地整理系改变地块零散,增加耕地面积的利国利民举措。关于起诉人提及的土地整理工程质量问题,行政机关对相关事实判断具有专业技术优势。因涉案土地整理项目尚未验收,相关行政机关也未对此作出专业性判断,鉴于司法审查的有限性,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起诉人若因工程延期或质量不符合规定造成的损失,应向土地整理管理单位提出,由土地整理管理单位向相关责任方主张赔偿。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王**等37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于广成    审判员 晁岱卿    审判员 朱清华    二0一0年十月二十七日(有该法院章)    书记员 沈 璐       二审法院的审查裁定内容: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裁定书 (2010)徐行诉终字第0011号    (上面部分为所有诉权人姓名和上诉人主张部分略)    本院审查认为,......(内容和一审法院裁定内容一样部分略去)。新沂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新行诉初字第3号行政裁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燕    审判员 李 龙    代理审判员 宋丽娟    二0一0年十二月六日(有该法院章)    书记员 陈 琳    针对他们承担单位的侵权事实促以够《行政诉讼法》和与之相配套法律法规及《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的标准来给我们诉权人依法立案裁判,但是一、二审法院就是不立案,也不提供答辩状副本和审查资料,我们申诉提供资料证据不睬信,全部超出审查时效违反《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护行政诉讼当事人诉权的意见》未给予依法立案而裁定。    尊敬网友,我们于2010年12月27申请江苏省省高院再审,到目前已经两个多月过来也还是既没有立案通知也没有提供答辩状副本,老百姓无奈。我们不是空穴来风发此文,他是关系到我们37农户154人实实在在、真真切切的利益和尊言,更关系到我们子孙万代的生存。我们恳请社会给予关注我们的维权,老百姓期望有青天,能够依法立案和公正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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