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永清县曹家务乡北大王庄村芦村路违纪
发表于:2010-08-13 09:15
河北省廊坊市永清县曹家务乡北大王庄村,党支部书记芦村路,副支书李国清,经济委员会主任,付国强,不为村民办实事,一切都为自己考虑,老百姓敢弄不敢言,忍气吞声,事实如下:
一,我村在2008年6月村两委班子不健全的情况下,和未召开村民代表会的情况下。村支书和副支书私自把我村村北150亩土地已400元一亩,承包外人搞旅游垂钓,合同一签就是50年。有在2008年11月把村北50亩耕地有给承包出去,在上面盖起大楼。提供餐饮,住宿,这不违法吗,200亩土地三年共承包费就收取240000元,至今去向不明。此时已成事实,土体管理法明文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非农业建设用地必须节约用地。国家总理多次强调,禁止以租代征农村土地和保住中国18亿亩土地红线,他们做法已触犯国家土地管理法第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二,2005年以来,国家免征农业税,农民土地实行粮食补贴政策,由国家财政直接补给农民,以减轻农民负担,增加农民收入,来促进农民种粮的积极性,,我村共有纳税地1700亩,实际分配到户才1100亩,其中有600承包地的粮食直补从05年之10年被村里截留挪作他用,涉案金额达到220000多元。村干部克扣粮补已经是事实,并以他的长子的名义虚开600亩地的粮补存折。供其支配。河北省粮补政策中明文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以任何理由克扣,挪用,截留,粮补资金,此粮食直补资金也去向不明,村干部克扣粮补已成事实,按照刑法第185条272条273条383条384条的规定,涉案金额到五千元,已经构成挪用专项资金罪。必须移交检察院立案侦查。乡政府,党委,个别领导。明知我村村干部犯罪事实,却不移交司法机关立案,包皮纵容,徇私舞弊。按照刑法第402条规定,已经构成渎职罪。也严重违反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的第14条16条中的规定。
三,我村在2009年村东修公路占用村集体承包地,赔偿金额210000多元,钱在哪里,依旧是去向不明,村民委员会条例规定,村民委员会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涉及财务的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的制度,然而在我村在他上任这麽长时间里。村务财务从未公开过一次,导致我村共计六十多万元人民币不知去向,为什么在这里却变成了为己之私,官官相互,出卖了政府灵魂,出卖党的尊严。其行为简直就是无法无天、胡作非为。但是我们没有失去对党和政府的信任,我们坚信党中央利民为民的好政策没有变,党和政府一定会为百姓做主的。于是我们决定进京上访。如此作为怎么叫百姓信服。简直就是非法执政强暴民意,就是干部队伍中的败类。我村村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全被他们剥削,天理何在公道何在。本人所写事情居委事实,真诚希望上级领导能派工作组住我村调查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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