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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振海

我的承包土地何时归?

发表于:2011-06-07 15:24

  我叫蔡掁海,男,41岁,是河南省淮滨县固城乡邓营村蔡庄村民组农民。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公有制,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好可耕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3条规定:“依法登记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结合我家依法确权的承包土地被他人侵占的实际情况,特请政府主管部门领导能在百忙中抽出时间,正确处理本人土地被侵占一事,使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具体事实与理由: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末,时任淮滨县固城乡邓营村村支部书记的王克成,别有用心,多次找到我家,要求和我家临时调换土地,以开办预制厂。我们考虑到虽然和他不在一个村民组,但也是邻里乡亲的,况且又是暂时使用,等以后不用了调回来也是正常现象,到时仍是我家的承包地,所以当时就同意由王克成家临时使用了。但万万没有想到的是,于2010年间(春季)他们利用关系私下办理了宅基使用证,一年多来,几经周折,经有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认定他家所办的土地使用证是假证,为此,信阳市国土资源局专门下发了《关于淮滨县固城乡邓营村蔡振海反映他人占其土地建房要求撤销其土地使用证问题的复查意见》(详见有关材料)要求淮滨县土地资源局注销其私办的土地使用证。但由于某个经办人得到了好处,迟迟不予注销,并找借口说不知怎样注销和用什么方法注销,有故意给对方提供机会嫌疑,以利于其在我家合法土地上建房(现已打好根基),由于我极力反对,固城乡政府才被迫下了停建通知单,至使对方暂时停止了建房。但如果有关职能部门不及时做出正确的行政行为,对方会在我外出打工之时继续恢复建房,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真正的保护。因此,根据《土地管理法》第13条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恳请淮滨县国土资源局早日注销其非法土地使用证,及时正确地解决该问题,否则,我将继续上访,直至问题得到彻底解决,使我的合法权利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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