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征收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发表于:2011-06-15 16:50
《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二条 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因结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的,男方和子女享有与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的权益。
真实案例;某组有两位妇女. 男到女方落户以近20年,小孩分别16-18岁, 在征地款内部分配时开会决议,凡属落户的男性家庭,不论一家三口还是四人. 只计算一个人的分配指标,这种决议并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只因政府征地时并未按《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给予安置补助费而出现连锁反应而已,小组内部不愿承担也属正常。事后无知的几位被侵权人只好到政府上访, 信访办工作人员说; 这种现象是普遍存在的, 是村民自治范围, 也是依据以多胜少会议决定的没办法,将矛头又指向了组内, 请问?直接涉及到每个人经济利益的事项怎能以多欺少?以强欺弱呢?即便以多胜少也必须是以不违反相关法律为前题。眼看就要分配, 她两只好拿着相关法律找到市妇联同样无果;两人回头直接找组长评理,组长认为;政府也不支持你们还来找我的麻烦. 结果被组长双双打翻在地至轻伤. 110到场制止并调解, 由组长出6000元现金以作赔偿。最后赔偿金还是由组集体内部来承担,某领导说;组长是为公事才去打人的.应当组内承担。这话说得太合理;只是千万别杀人,否则判刑时需按本组人均分配。
几天后她两拿着相关法律来到市某律师事务所. 并交5000元律师代理费,当时律师说你们放心. 保正能胜, 听了此话,她两总算有一丝高兴…. 。 几个月过去,去问律师时;律师说没办法,政府不支持. 最后不了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