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农地租赁“洋合同”不可等闲视之
发表于:2011-06-23 08:12
最近,一份5年前由日本一家企业与山东省莱阳市签订的涉及上千亩耕地的农地租赁“洋合同”浮出水面,并引起人们关注。“洋合同”规定:农户将耕地流转给以村为单位成立的土地合作社,再由政府同日方签订租赁合同,土地租期为20年,到期后日方应归还,但双方另行达成协议除外。租金第一个5年每亩为800元,此后每5年递增200元。
笔者一查询,这样的“洋合同”并不只是莱阳一家。山东省龙口、淄博、蓬莱等地都存在,近来在河南信阳也出现了。可以说,这种项目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带动当地农业发展和示范作用。但是,类似这样的项目如果遍地开花,就不得不引起警觉。
耕地乃土地之精华,更是农民的命根子。现阶段,我国大多数的农民还是靠耕地吃饭,指着耕地生息的。我们保护耕地,划定十八亿亩耕地红线,也是要保证农民有地种、全国人民有粮吃。外商可以带来先进的技术和理念,但他们也拿走了十几二十年的用地权,拿走了中国土地上的全部农产品。长此以往,我们该如何发展自己的现代农业?如何确保国家的粮食安全?
我们实行的是最严格的耕地保护政策,而日本的农地保护政策又何尝不严格?正是日本严格的农地保护政策,才会使得他们的企业惦记起了他国的耕地,这本身也是对他们耕地的一种保护。另外,在实行土地私有制的日本,若企业要种地,也要租赁。同样是耕地,同样是租赁,为什么到中国来?抛开耕地稀缺的制约,另一个重要原因当然是租赁耕地的价格。两国耕地价格相差何其多,日商心里算得最清楚。允许日商租赁,相当于把该让给老百姓的红利让与了日商。
早在2001年,中央18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就提出:工商企业或单位随意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隐患很多,甚至可能造成土地兼并,使农民成为新的雇农或沦为无业游民,危及社会稳定。中央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地方也不要动员和组织。外商在我国租赁农户承包地,必须是农业生产、加工企业或农业科研推广单位,其他企业或单位不准租赁经营农户承包地。
从这点可以看出,中央对耕地保护和农地流转问题一直是高瞻远瞩的。但政策还需要细化。当下,我国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正处于改革探索之中。耕地这块“唐僧肉”,绝不能谁见了都能吃上一口。“洋合同”的被关注,也为我们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和制度,提出了新的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