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金地块”转让中的贿赂迷局
发表于:2011-06-30 15:46
7年前,上海地产市场尚未风生水起时,一幅处于市中心的黄金地块在一起债务纠纷中被法院查封准备拍卖。当法院公告发出后,沪上一家生产医疗器械的企业有意出资购买这块土地,并与土地所有者签订协议,约定由医疗器械企业出资1200万元冲抵债务。这块土地就这样被这家医疗器械企业收入囊中。
不过,世事难料,去年7月,该医疗器械企业老板盛荣昌被刑事拘留,而当年出让土地的具体操作者常光荣也被逮捕,前者被指控行贿后者34万元。此案中还有一名警察充当掮客,亦深陷囹圄。
今年4月,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常光荣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 10万元。常不服,向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久前,本案二审公开开庭,记者到庭旁听。法庭上,常光荣否认收到34万元贿赂款,并要求证人到庭当面对质。
监管资产
8月25日,市二中院法庭里,55岁的常光荣身着圆领汗衫,一头花白头发,看上去比实际年龄苍老些。他已经不止一次走上被告席了,1995年,他因犯受贿罪被广州东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年,1998年被假释,2000年假释期满。
这一次,常光荣被控涉嫌受贿罪的原因要从闸北区中兴路1601号地块的转让拍卖说起。
据一审法院认定,1988年,甘肃省兰州市财政税务局全额出资成立了兰州市信托投资公司 (以下简称兰州信托)。 1996年7月,兰州信托出资3000万元成立了上海隆信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隆信置业)。同年8月,隆信置业以1500万元的价格,从上海打火机总厂购进闸北区中兴路1601号地块,之后又支付了120万元将该地块的性质由工业用地转变成商业用地。
1997年,隆信置业因为其他企业提供贷款担保而被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令向建行徐汇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50万元债务,并将中兴路1601号地块查封拍卖。
2000年隆信置业的法定代表人贺某辞职,兰州信托法定代表人雷某委托时任兰州信托下属另一家国有企业上海鑫陇宾馆总经理常光荣负责管理隆信置业。当时,常光荣刚刚假释期满,和雷某是原单位同事,在落难之时他获得了雷的鼎力相助。常光荣知恩图报,鞍前马后为公司偿还了不少债务。
据隆信置业的债权人华龙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龙证券)董事长李某证实,常光荣还被任命为华龙证券资产管理总部财务监理,同时担任上海资产管理部副经理,公司委托他作为债权方代表对兰州信托在上海的资产进行监管,帮公司回笼资金。
金钱铺路
据常光荣的一审判决书认定,2003年初,本市某派出所民警任建兴看到法院对中兴路1601号地块的查封公告后,与上海正太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责人盛荣昌商议,由盛出资购买这块土地,由任建新负责请客送礼。两人约定,事成后盛荣昌给予任建兴好处费。
一审判决书透露,盛荣昌和任建兴找到常光荣帮忙。期间,两人为达到收购地块的目的,于2003年7月前,来到鑫陇宾馆常光荣的办公室,分两次向常光荣行贿34万元。
据任建兴的证言笔录证实,他当时向盛荣昌提出这笔费用 (行贿款)可由他先垫付,盛荣昌表示收购成功后给任建兴300万和一辆奥迪车。“但盛荣昌在签约成功后只付了一张150万元的本票,其中包括我已垫付的34万元”,任建兴供述。
公诉机关指控,贿赂行为发生后,“该地块被常光荣低价转让给正太医疗”。而公诉机关对盛荣昌和正太医疗的起诉中,认定正太医疗从中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2003年7月8日,正太医疗与隆信置业以及隆信置业的另一名债权人华龙证券签订三方协议,约定由正太医疗出资600万元解决隆信置业与建行徐汇支行债务、600万元解决与华龙证券的债务,共计1200万元冲抵该房地产全部转让款。
协议签订后,正太医疗先后支付华龙证券600万元,支付建行徐汇支行450万元,剩余150万元作为好处费被任建兴取走。
2003年8月,隆信置业与正太医疗办理了房地产转让手续,将该地块转让给正太医疗。
东窗案发
2007年10月,中兴路1601号纳入动迁。 2009年4月,正太医疗与闸北区土地发展中心签订了动拆迁补偿合同,被动迁的有证房产面积为5651平方米,无证面积为2555.39平方米,动迁补偿款总计为1.86亿元。
2009年6月,闸北区反贪局要求盛荣昌出示中兴路1601号的购房发票等资料,并同时对盛荣昌、常光荣等人在土地转让时涉嫌行贿受贿介入调查。 2009年7月23日,盛荣昌和常光荣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逮捕。检方于今年2月26日就常光荣一案向闸北区法院提起了公诉,常被控涉嫌受贿罪。
在一审法院被告席上,常光荣否认了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辩称自己不是隆信置业的实际管理人,只是受雷某的委托操心一下隆信置业的事务。在中兴路地块的转让过程中,他只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最后也是向雷某汇报并经其同意后,由隆信置业的员工王某在转让协议上盖的章,自己从未收受盛荣昌和任建兴的任何好处费。
常光荣的辩护人也认为常光荣不具备受贿罪的主体要件,没有证据证明常光荣为隆信置业的负责人,常对于土地的转让没有决策权,因此他不属于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另外,常光荣未收受他人给予的钱物。公诉机关指控常光荣收受34万元的证据主要是盛荣昌和任建兴的指证,但两名证人不能准确说明行贿的时间和地点,公诉机关也不能提供该34万元从银行取款的证明。
不服一审
今年4月27日,闸北区法院对常光荣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先就常光荣是否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展开阐述,认为隆信置业系国有公司,其名下的中兴路1601号地块属于国有资产,兰州信托的法定代表人雷某证实他当时委托常光荣代管隆信置业,隆信置业实际上由常光荣具体负责管理。同时行贿人盛荣昌、任建兴的证言也证实他们向常行贿的主要原因就是常具有一定地位的管理人员,因此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身份论。
本案另一焦点是,常光荣是否收受了34万元。一审法院认为任建兴的妻子王某在检察机关接受调查时,先于两名行贿人向司法机关陈述了任建兴向常光荣行贿30万元左右的事实。之后任建兴也供认向常光荣行贿34万元。上述证据足以认定常光荣收受了好处费34万元。
一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常光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财产10万元。
常光荣不服,向二中院提起上诉。
要求对质
不久前的二审法庭上,常光荣认为受贿罪主体资格不符合。他说,他是有前科的人,试想从牢里出来马上去担任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可能吗?另外,说他具体负责管理隆信置业,这仅凭雷某的口头陈述。再说,隆信置业的财务章和雷某的印鉴章等财务资料一直在华龙证券,这也证明他不是具体负责管理隆信置业。
对于34万元好处费的一审事实认定,常光荣和辩护人均提出,应该让盛荣昌和任建兴到庭作证,当面对质,到底两人有没有给34万元,更何况盛荣昌的几份笔录前后不一致。但一审和二审中盛荣昌和任建兴并未被带到庭上作证。公诉人认为,这两人的证言证词已经清楚地陈述了行贿经过,没必要再让他们到庭作证。
常光荣的辩护律师提出,公诉人指控任建兴分20万元和14万元两笔从银行里提出来用以行贿,提取过程中必定有银行凭证,为何不在法庭上当庭质证?现在既无来源,又无去向,任建兴的证词只能算孤证。公诉人称,银行每天有大量业务进出,客观上银行确实拿不出涉案的凭证。但公诉人认为“整个行贿过程是有证据链的”。
另外,常光荣的辩护律师对于任建兴的证言真实性也表示怀疑,他说任在笔录中讲到 “两次送钱都是由盛荣昌开车,先在华山路上一家工商银行用自己家的存单取款……”律师在法庭上透露,盛荣昌“并不会开车”。
常光荣一案二审还未判决。
有罪VS无罪
当常光荣在二审中阐述自己无罪时,记者感到此案似有蹊跷。为了解相关信息,记者近日与盛荣昌和正太医疗的律师取得了联系,并询问了相关事实。律师反映,盛荣昌在一审法庭上一直宣称自己是冤枉的。
盛荣昌和正太医疗共聘请了三位律师,他们是著名刑法学教授、上海市普世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宪权、市“优秀刑事辩护律师”、上海市博和律师事务所主任林东品,以及“上海市优秀女律师”、上海聚隆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丁美红。律师阵容可谓强大。
今年6月10日,闸北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盛荣昌行贿一案,三位律师均为被告人盛荣昌和正太医疗作了无罪辩护。
记者在起诉书上注意到,盛荣昌在支付1200万元冲抵债务后,2003年8月中旬,正太医疗委托上海申价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该地块出具评估报告,评估价为806.45万元。案发后,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就上述地块出具了鉴定结果报告,认定前述评估报告不规范,评估价格不合理,当时的参考平均单价为每平方米4731元,总价经计算为2600余万元。
基于上述事实,公诉人指控正太医疗谋取了不正当利益。公诉人认为,正太医疗及主管人员被告人盛荣昌在购买土地过程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我国刑法,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久前,记者从盛荣昌一方获得了该案的辩护资料。刘宪权的观点是,我们的法律不能要求经营者不去追求最好利润,事实上,被告单位当时进行该交易时存在很大风险,不能以现在实际上的盈利而否定当时的风险。“试想,如果现在出现了大范围的房产价格下跌,本案是否还可能发生? ”
林东品律师认为本案有关行贿、受贿的证据不足,表现在资金来源及数额没有查明。林律师认为, 34万元是一笔巨款,特别在七八年前,仅仅凭任建兴单方面说辞 “送给了常光荣34万元贿赂”,证据显然不足。
而为被告单位正太医疗辩护的丁美红律师认为,正太医疗及盛荣昌均未获取非法利益,因为某评估机构在同
一时期对上海注射器厂厂房进行评估,该价格比正太医疗获得的地块价格还要低,其位置就在中兴路1601号附近。
目前盛荣昌案一审还未判决。
据盛荣昌的律师透露,失去自由已有13个月的盛荣昌希望早日恢复自由,让走下坡路的企业重上正轨。
(法治报记者 刘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