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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特大国有资产流失案:10亿的国有土地“被转移”

发表于:2011-08-16 09:39

  天津特大国有资产流失案:10亿的国有土地“被转移”

  铁道部国有土地资产”西货场地块”未经合法程序,经周折“被转移”为个人财产是否暗藏惊天秘密?

  2008年天津昆仲名至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股东谢俊英一纸诉状将兄长昆仲名至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谢云发告上法庭,状告兄长返还股权,是何原因使亲兄妹对薄公堂?

  原来妹妹谢俊英并非针对哥哥谢云发,此案中牵扯一系列错综复杂的股权转让。在股权转让的同时,昆仲名至投资置业有限公司享有的“西货场地块”的土地开发经营权也被转移了。这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利益链呢?

  本案中的股权转让又转让再转让形成了复杂的“六方协议”,具体见下方附图说明.

  事实上,我国法律对国有企业的资产管理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规定:国有企业参股,应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在本案中,市政公司为国有企业,于2005年4月22日向了昆仲名至公司参股取得47%的股权,未公布,未报天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严重违规违法。并且,市政公司在转让国有股权给谢云发时,未报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未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同时也未进行必要的清产合资和资产评估,而且零价转让,其行为违规违法,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市政公司转让时为什么不严格按照行政审批程序和交易规则进行转让,不进行资产评估,不走招牌挂程序,而零代价转让?为什么市政公司不直接转给苏永强?而要在同一天里先将股份转给谢云发再由谢云发转给苏永强?市政公司在其中充当了什么角色?谁在障眼法的股权转让中最终获得利益?

  六方协议由此也引发了纠纷,并暴露出了股权转让背后潜藏着的土地转让问题。谢云发主张“六方协议”出让的是公司股权,不包含西货场地块的开发经营权,请求法院判令“西货场地块”的开发、经营权归还于原昆仲名至公司的原股东,但天津市一中院却驳回了谢云发的诉讼请求。在当今的和谐社会、法制社会,法院为何会明目张胆的做出如此不公证的判决?股权转让实现土地转让是否受法律保护?

  其实,在土地转让的二级市场,房地产企业之间通过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而实质性的对土地进行开发、利用和转卖的现象极为盛行,早已成为“公开的秘密”。

  由此就引出了本案纠纷的焦点,到底谁才拥有“西货场地块”土地的使用权?而这块土地的所有权又归属哪里?

  据知情人士透露,“西货场地块”的所有权最初归北京铁路局所有,昆仲名至公司与北京铁路局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但因没有支付土地出让金没取得土地证,当公司的股份经过上述一系列的转让之后,占有昆仲名至公司90%股份的苏永强强行占有了“西货场地块”的使用权。而苏永强曾在诉讼中辩称,“六方协议”约定的是昆仲置业公司股东之间股权转让问题,而非公司对所开发之地块予以转让的合同,涉及的价款针对股权转让,并非针对土地转让。但他又是根据何种理由强行霸占了“西货场地块”的土地,苏永强为何能如此嚣张,是谁做了他的靠山?本案中的土地转让是钻了法律的空子还是违法的暗箱操作?这块现市值超过10亿的国有土地到底被谁吞掉了?

  未完待续.......

  图片说明:谢云发是天津昆仲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仲置业”)董事长,2003年4月为了开发西货场地块,与其妹妹谢俊英、妻子白慧琴分别投资500万、250万、250万申请注册昆仲名至公司,各占50%、25%、25%股权,公司注册资金1000万元。经过一系列努力,于2004年8月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了《天津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西货场地块为综合商业用地50200平方米,土地价格每平方米5655元,总额为28388.1万元人民币。土地出让金为5677.1万元。2005年4月14日,昆仲置业发生股权转让:出资人谢俊英、白惠琴的股权被全部转让,谢云发的股权部分转让。股东分别变更为谢云发、市政公司和康森公司,各占公司43%、47%和10%股份。

  2005年11月15日,市政公司退出昆仲置业,将其占昆仲置业47%的股份转让给谢云发。再次股权转让后,昆仲置业股权比例变成:谢云发90%、康森公司10%。

  同日,谢云发、康森公司、苏永强、杨睿、市政公司等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以下简称六方协议),谢云发把自己所占的90%的股权全部转让苏永强,康森公司将所占的10%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杨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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