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年限只有上限没有下限吗?能随意调整吗?
发表于:2011-08-30 08:53
我于2000年5月在吉林省梅河口市房产科开发改造的政府综合楼回迁了一个50平米的门市房。回迁时发给了房产证,但没有土地证,当时房产科盛科长解释说:土地证个人用办了,房产科一张大照,97年房改时也只发了房产证,所以,我们也就信以为真。2002年我来到烟台,今年7月我回去发现市土地局给我发了缴费通知单,说我欠下了两年的土地使用费,按实际占地面积54平米计算,每年应徼1996元。我一下蒙住了。经走访得知,房产科当时为了省钱只办了十年的土地出让权。到2010年9月13日十年届满。我想提出的问题是:一,房产科这样做转嫁了责任合法吗?土地局的解答是‘不违法,因为国家规定的70年,50年,40年只有上限没有下限’他们的这个回答有法律依据吗?梅河口土地局这样办的很多,我想他们热衷于这样做的背后肯是另有好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