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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之光

泰安地区新泰市汶南镇东周村老龙窝分村不依法行政

发表于:2011-09-09 12:11

  尊敬的记者先生:您们好!我是山东省泰安地区新泰市汶南镇东周村老龙窝分村的村民王建新,联系电话13562821427.现向您反映新泰市建设局、沈家庄建筑公司、东周村两委未按按中央、山东省有关征用土地政策法规支付给我果树等地面附属物合理补偿费问题.由于基层单位不依法行政,致使我损失惨重,全家生活困难,不能保持原有生活水平.敬请责令有关部门尽快解决,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使中央、省市有关三农土地法规政策在基层得以实现,维护国家法律法规的尊严和权威!


  一、新泰市建设局、沈家庄建筑公司、东周村两委等占地单位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涉嫌超越并滥用职权、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适用补偿标准依据错误。新泰市建设局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具备征收东周村集体耕地为国有土地且对地面附属物进行核价的行政主体资格。沈家庄建筑公司在众泰电厂埋设引水管道施工过程中,在未办理临时用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04年农历腊月二十六日非法强制用推土机推倒果树进行破坏致果树不能再生,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涉嫌非法占地,由现场照片为证。却对清点登记的150棵大栗子树未按照鲁价费发[1999]314号规定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而是按青苗田进行估价补偿,显失公正。2000年东周村两委出租场地给物资交流大会占用我的5012墩金针菜也未参照补偿附表中相近情况5元/墩的标准进行补偿。鲁土用字[1999]22号文明确规定鲁价费发[1999]314号是我省统一的征用土地补偿标准。第3页第3条规定“各市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在规定的幅设内制定各类土地年产值及地面附着物的具休补偿标准。”且附表二第十三项对果树的补偿幅设有明确而细致的规定。2003年9月青龙路、滨湖路改造占用我的两处果园,新泰市建设局给我的18号、4号补偿明细表中的核价不在规定的幅设内且不及十分之一。


  二、东周村两委干部不按照有关政策的要求进行政务公开、财务透明。自2003年以来上级拨付的巨额征地补偿款、拆迁及安置补偿费收入支出明细账目不公开,侵犯了村民的知情权、监督权。多次引发群众集体进省、进京上访,是影响东周村和谐稳定的根源所在。也不知汶南镇党委政府、沈家庄党总支是如何监督的?仅以2003年一年为例,东周村共收到上级拨付征地款4665231、30元,支付给村民地面附着物补偿款1136592、50元,而剩余的3528639、80元村民至今不知道村干部干什么用了???


  再次恳请尊敬的领导责令有关部门对占用的我的三处果园及5012墩金针菜等地面附着物按鲁土用字【1999】22号、鲁价费发【1999】314号规定的幅度给予合理补偿,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为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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