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剥夺失地农民行政复议权情何以堪
发表于:2011-10-04 09:24
1992年11月,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国务院批准设立,四至东至运河,南至竹园路,西至长江路,北至枫津河,规划面积680公顷。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苏高新管(2003)140号《关于同意设立“苏高新浒关工业园”的批复》精神及经济发展局苏新经项(2003)347、348、349、350号《关于同意建造浒关工业园动迁房一、二、三、四期工程项目任务计划书的批复》精神,苏高新浒关工业园征迁方案由浒墅关镇人民政府负责落实征迁方案。
2003年6月16日,苏州高新区正式同意设立"苏高新浒关工业园",由浒墅关镇政府和苏高新集团总公司共同组建"苏州新浒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开发建设的主体。该工业园区总规划面积约15821亩,涉及到杨安、牌楼、永安、莲香、青灯五个行政村民房、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表附着物赔偿应当依法报请国务院批准,总体方案批准后实施征收方案。
依照现行苏州市地方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不足以支付因征地而导致无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未达到法定上限,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涉及征地拆迁的房屋置换达不到拆迁前的居住面积,另外至今尚未向失地农民发放征地补偿款。
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关于同意设立“苏高新浒关工业园”的批复》,涉及苏州国家高新产业技术开发区扩建,应当报请国务院审查批准,越权行政的行政行为是无效行为,应予依法宣布该行为无效。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农民集体使用土地征收机关应当依法公告,告知权利人的行政复议的权利。
农民集体土地征收机关未告知权利人行政复议的权利和期限。另外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滥用职权采取非法限制农民人身自由、断路、断电、串通房屋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等手段强行占用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用于建设别墅及房地产开发,大规模实施拆迁,实施村改居。
2010年3月8日,俞根元等人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江苏省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受理并及时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俞根元等人不服该决定有权向国务院提出最终裁决。然而,江苏省人民政府依照《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告知不予受理。江苏省人民政府对违反法定程序的农村土地和房屋的征收行为应当制止或者纠正,而不予制止和纠正,造成失地农民多次在国务院等部门信访,严重损害了党和政府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政府形象。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文件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加强领导,切实担负起贯彻执行《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对贯彻执行《纲要》的监督检查,对贯彻执行不力的,要严肃纪律,追究责任。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的法制机构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做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工作,为本级政府和本部门贯彻执行《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
同时规定:任何行政机关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或者借口压制、限制人民群众信访和举报,不得打击报复信访和举报人员,不得将信访、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送给被举报人。对可以通过复议、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的信访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告知信访人、举报人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的权利,积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当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不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违反行政复议法的其他规定的,应当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江苏省人民政府对违背科学发展观、滥用职权的行为不予以制止,江苏省人民政府漏报开发区,应当依法收回土地,责令停止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非法批地、占地的违法行为,并对违反法定程序征收住宅的个人依法给予赔偿并保障农民达到原有的居住条件,失去宅基地的农民重新分配宅基地,江苏省人民政府应当受理俞根元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而不予受理,加剧了申请人的财产损失。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文件规定: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决策机关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同时规定:上级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及时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坚持有错必纠、有责必问。对因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政不作为、失职渎职、违法行政等行为,导致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事件或者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直至行政首长的责任,督促和约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权力、履行职责。
强调,完善行政复议与信访的衔接机制。加强对复议受理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要及时依法公正作出复议决定,对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该撤销的撤销,该变更的变更,该确认违法的确认违法。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复议决定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希望引起国务院及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文件精神,依法对江苏省人民政府应当受理俞根元等人的行政复议申请而不予受理行为作出严肃处理,制止和纠正江苏省人民政府不适当的行政行为,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落实行政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违反行政纪律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