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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工作者

维护农民土地权益要靠落实宪法 摈弃违宪法规观念

发表于:2011-11-24 09:35

 据新华社报道,国家土地副总督察甘藏春11月22日表示,土地政策、土地立法重点要转向减少耕地过多过快流失,转向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如何维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甘藏春给出的药方是“总体上要把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长远安置区别开来。被征地农民安置,应在征地成本中加大”。

  甘藏春的药方实际上就是一句话:保证征地费用中的养老、吸劳成本。我在上海基层政府从事过征地工作并担任过村支部书记,深知这个药方十分具有针对性。相对于给农民的征地补偿费来说,养老、吸劳费是农民利益更重要的和必需的保障。农民失去了土地,也就等于失去了基本的工作和收入,年龄达到一定阶段的必须给予养老,未达到养老年龄的必须作为理应就业的劳动力人口给予吸收费用,养老费的实质相当于退休金,吸劳费的实质相当于失业金,它们是征地费用中理应包括的成本项目。虽然养老、吸劳费是被征地农民得以生存的最起码保证,但在不能保证土地出让农民收益的社会背景下,养老、吸劳费相对于所谓的“补偿”来说,金额要大得多,因此,在中国,除了少数发达地区外,大多数的征地是把这一成本给抹掉了,即使在上海那样的地方,至少在上世纪90年代前期,也存在着大量不包括这一成本的征地行为。所有这些不顾农民死活的征地行为,都是用所谓的“补偿”混淆视听,把被征地农民驱赶为流浪人口。

  由此可见,甘藏春的药方是具有一定现实意义的,但也必须看到,这药方并非保护农民征地利益的根本之道,甚至可能成为愚弄和剥夺农民的新办法。因为,这个药方仅仅可能成为提高征地费的幌子,使得基层政府和农村基层组织增加一块新收益的空间,占取农民的养老、吸劳费。

  在现有制度背景下,保护农民征地利益的根本之道,还是在于落实宪法,摈弃所有违宪的法规和观念。关键在于落实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根据宪法第10条规定,落实农民土地的集体所有制度,界定清楚土地的国家所有制度和农民集体所有制度的界限,不能用国家所有制度涵盖和剥夺集体所有制度。第二个原则是对第一个原则的落实,也即按照宪法第17、111条落实和承认农民集体的自治地位。农民集体的自治组织是拥有土地的独立法人,与政府是平等的法律关系,在土地转让过程中是平等的交易一方,政府只能够按照法规规定交易的行政程序和使用范围,并在交易之后收取税收,而不能支配乃至取代农民集体的地位和权利。

  (作者系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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