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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平高速强权欺压居民征土地不公平

发表于:2011-11-29 16:38

我叫赵敏,男,汉族,现年25岁,住平江县冬塔乡黄柏村。父亲是一位纯朴的人民教师,母亲是一位忠厚的普通百姓。一家人勤俭节约,于2008年下半年依法新建三层砖混框架楼房一栋,厨房两间共计地面面积260平方米。紧连大门前是我家饲养的鱼塘和农田。日子过得平淡,和谐幸福。但自2009年国家修建通平高速,彻底打破了我们家的这种平静。二年来,政府和相关部门在高速公路修建过程中的种种行为,令人心寒,令人发指。使我们无论是人身安全上、经济上还是精神上,都受到了深深的创伤。我们一家人,明知有理却又告状无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只能奋笔疾书,将冬塔乡政府及相关单位的违法行为控告如下:

一、该征收的部分不征收,蒙骗百姓

通平高速从我我家门前经过,赵家祠堂高架桥中心柱正对我家大门向,桥面高过我住房又是一个高速大弯道中心点,相隔住房不足13米,若公路建成后车辆高速运行,对我家的人身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存在重大的安全隐患。为此,我们多次找政府及相关单位,要求征收我家房屋,但他们以房屋不在红线以内为由拒绝征收,据我所知《湖南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第三章十八条规定和《湖南省实施“中国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办法》明文规定:高速控制区30米以内不得有永固性建筑。

更气愤的是,在红线内,我家尚有229平方米的农田没有被征收。我父母多次向政府反映,在铁的事实面前,他们不得不承认属于漏征,并承诺按国家法律和政策征收。但时至今日,已经2年多了,他们漏征的征收款项依然没有到我们手中。

二、该补偿的款项不补偿,敷衍百姓

由于通平高速公路的施工,造成我家饲养的鱼苗陆续死亡,我家的鱼塘已经无法养鱼。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找到通平高速一标负责人李志斌,摆事实讲道理,他也知道鱼塘不能饲养鱼苗的情况,表示租用我家的鱼塘。双方于2010年10月25日签订鱼塘租用协议,约定向我家支付租赁费用,标准按每亩每年1360元计算。然而,这种纸写笔载的合同他们也没有履行。我家的鱼塘已被施工方占用两年,约定的租用费却至今未见分文。

三、该赔偿的损害不赔偿,愚弄百姓

通平高速公路建设,经常采用爆破作业,这是施工的需要,本来无可非议。但施工方在爆破施工过程中,严重违法违规,完全不考虑周边安全居住环境。2010年3月,县、乡、村项目部各级领导商讨爆破作业问题,会上我家提出不准违规放炮,原因是住房与工地相隔太近,炮点距我家不足20米,很容易对房屋造成损害。如果要爆破作业,必须考虑安全隐患,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当时县协调指挥部领导表态:如果房屋裂缝就给予征收!在场的其他领导也表示改天签订协议。我们轻信他们的言语,没有对施工进行任何阻挠,忍受着日夜震耳欲聋的炮声,屋前屋后石子炸的满天飞,默默期待着政府能早日和我们签订协议。

可是现在,领导的承诺还是一句空话。我家的房屋早已被爆破作业震得处处裂缝。细数一下,自一至三楼墙体对裂缝200多处,三楼楼面断裂100多处,厨房墙体裂缝达一寸之宽,整幢楼房摇摇欲坠。一家人住在里面时时担惊受怕,惶惶不可终日。
基于损害事实,我们多次找到公路施工负责人李志斌,要求解决问题。2011年6月1号,李志斌与我们签订了暂停施工协议,承诺在房屋事情没有处理好之前,配合我们暂时停止高架桥的施工。

后来,他们委托平江县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对我家的房屋进行了鉴定,作出了平房危字2011年第17号鉴定书,炮距20米、认定我家房屋因高速公路放炮受损的事实,给予我们42758元的修缮建议。

对于这份鉴定结论,当时我们就不接受。天理良心,我们受到的损害远不止这四万多元钱能弥补的。同时,我们认为,平江县房屋安全鉴定办公室是政府内部设置的一个部门机构,根本不具备鉴定资质,他们所作出的鉴定结论,不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要对房屋损害进行评估,应委托与双方没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机构,才是公正公平的。

对我们提出的异议,政府不闻不问不管。说通平高速公路是国家重点工程,任何人不得阻挠施工。我们的损害依然没有得到赔偿,工地上依然炮声隆隆。

四、不能施工的时候强行施工,危害百姓

2011年10月1日晚上23:30分,枣庄市道桥工程有限公司在我房屋前的工地上卸载钢管,噪声巨大,周围群众无法正常休息。我们迫不得已,只好出面阻止他们这种违法行为。但施工老板态度恶劣,扬言打人,并以各种威胁的手段强行卸货,使周围百姓一夜不得安宁。施工2年没有洒水车,整日灰尘包围我家,这种不顾百姓生活,彻夜施工作业、制造环境污染的违法行为,在通平高速公路的工地上处处可见,时时发生。尽管群众多次提出抗议,施工方还是我行我素,违法作业。政府也听之任之,从来不采取任何措施。

五、不能抓人的时候随意抓人,欺压百姓

道路的施工还在进行,我们的损失还在扩大,无数次去找相关负责人,要求依法解决实际问题。但他们要么以没有时间为借口,要么以没有政策为理由,总而言之不作处理,我们迟迟得不到一个合理的答复。

作为弱势群体,在合法的途径下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我们只好到施工现场自救。2011年10月21日,我们在施工现场找到了枣庄道桥公司负责人,要求按之前签订的协议暂停施工。并向他出示了协议原件。可他不但不听建议,反而当众撕毁了双方签订的协议,无视法律的尊严,性质极为恶劣凶狠。

事后,通平高速一标负责人李志斌设下圈套,要我们每天都到工地上去,并多邀集群众阻工,说是耽误民工做事,好向上级讨要工资。我们信以为真,2011年10月24日14:00时,他们催促我们快点叫些人到工地去阻工。当时气温较低,约15摄氏度左右,中雨。我们到达工地后,施工方蓄意挑拨矛盾,激发事态。不到几分钟,政府人员、公安干警等来了几十个人,小车十多辆。不分青红皂白,强行将我母亲、我叔祖母、我姨妈三人抓走。在房里打针的叔婶,被强行拔掉针管带走,因我姨妈是来我家走亲戚的,整个事件与她没有牵连,经审讯后被放出。对我叔祖母和我母亲,分别作出了拘留7天和10天的处罚。至拘留完,未有任何手续,人民警察如此办案?强权与欺压,实则令人气愤,政府该作为?

对他们这种伤天害理的违法行为,我们忍无可忍,国家公安部三申五令,严禁公安民警参与征地拆迁等非警务活动。岳阳市地方政府文件也明文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开展征地补偿登记调查工作,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具体事项,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和遗留问题。在一个依法治国的国度里,在一个执政为民的政策下,是谁赋予了公安干警参与征地拆迁的权力?是谁给予了乡政干部随意抓人的职能?带着质疑和伤心,我父亲几次找到政府讨说法,他们竟以我父亲是人民教师作为要挟,逼迫我父亲按他们的意志出具保证书,才同意放人!可怜的父亲没有办法,按他们的要求写了保证书,这样,原本要关押10天的母亲,被提前三日释放!

上述情况,在整个通平高速公路建设过程中仅仅是冰山一角。政府及相关单位在征地补偿等问题上,该征不征、该补不补、该赔不赔、强行施工、违法关押的情况比比皆是,严重违法违规,损害群众利益,以致各地矛盾重重。

国家工程建设是惠民利民的大好事,我们百姓理应大力支持。但我们的生命安全、财产利益也应该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在我们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恳请领导在百忙之中抽空倾听百姓心声,体察民情,关注民生,调查核实,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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