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地公民的诉求!!
发表于:2010-07-28 23:00
我是秦皇岛市卢龙县木井乡大道上村人,叫刘忠林,残疾军人。我有以下问题在乡县市没有得到解决,需要向省领导反映:
第一轮土地承包时,我们村已生产队为单位每人分地1.5亩———1.7亩不等,我家3口人每人分1.5亩。第二轮土地承包是全村统一,每人分1.1亩,我全家在外地居住没有分到土地。每人少分的4分地作为机动地临时承包给部分农户经营,约占土地总数的%25。这部分地的承包费交每人分1.1亩口粮地的农业税和提留款。现在国家以免除了农业税和提款,这部分耕地的收入已没有存在的必要。2005年我回到原籍补上了户口,到现在我全家5口人都没有地种,我就靠残疾抚恤金维持我们老两口的生活,我儿子靠做另工维持3口人的生活,孩子还得上学,没活干的时候生活就没有保障。
2006年我们村有70亩机动地合同到期收回,又非法承包出去,因村民反对在村里承包不了,村干部和承包者在乡政府做的承包合同。今年2月我们村又有60亩机动地合同到期应该收回。【农村土地承包法】地5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农村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因此,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都享有土地承包权,村集体中的每个村民,只要一出生,不论年长年幼,都有承包权。”【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8条:“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承包方依法自愿交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将这些土地用于调整承包地,因出生,婚嫁,户口迁移等原因新增人口时应将这些土地承包给新增人口。不得随意将这些土地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出去。”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26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依靠残疾抚恤金生活仍有困难的残疾军人,可以增发抚恤金或者采取其它方式予以补助,以保障其生活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我要求我们村用合同到期收回的机动地给我们家现有的5口人分配和我们村其他村民同等数量的口粮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