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亩良田被强占,农民权益无保障
发表于:2010-08-29 14:06
2005年1月19日农业部令第47号公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七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第八条第二款还明确指出:“没有承包方的出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土地”。第十条还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期限和具体条件,由流转双方平等协商确定。”牙城镇斗门、一层、梅花、牙城、前街5个行政村所在的下洋1166亩耕地承包给村民,统一于1999年1月1日开始发包,耕地承包期限为30年,自1999年1月1日起至2029年1月1日止。牙城镇人民政府没有依法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权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第十四条第一款还明确规定:“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牙城镇人民政府无视上述规定将5个行政村1166亩良田每亩以16.5万元,故意压低地价出卖给浙江省温州市48家不锈钢污染企业,经济收入达1.9亿多元,土地转让过程中还没有经过和农民双方协商,群众由于失去耕地无法生存,再者补偿费补偿标准严重不足,许多群众到工地上要求要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有关文件的补偿规定和参照宁德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收购价格给村民补偿,政府不但不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被征用耕地每亩只给群众2.8万元补偿,与省市政府的规定差额悬殊太大,必然引起村民的强烈反对。
综上所述,牙城镇政府为了,“招商引资”,一、竟把在浙江温州受监管,被迫外迁的48家不锈钢污染企业引进来;二、在征地上违背民意;三、在发放征地补偿上,大量克扣补偿款;但不管怎么说,这些行为是违法违纪的,应受党纪国法的严惩,还民于公道!我们翘首以待,党为民作主!
此致
福建省宁德市霞浦县牙城镇斗门村、梅花村、一层村、牙城村、前街村村民代表签字(附件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