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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世纪

现在的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孙大午

发表于:2010-09-23 18:28

  我们国家现在的土地制度,有两种所有制形式

  一种是国家所有制,一种是农民集体所有制。

  其中农民集体所有制,界定的产权不清晰,带来了很多问题。

  既然宪法规定,农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

  它就应该包含土地的使用、交易、处置和收益的全部权利。

  现在的问题是,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没有体现出全部权利来,

  只体现了一部分权利,对农民主要体现在使用权上,

  对集体主要体现在发包权上。

  因为按照我们现行的“土地管理法”,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

  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建设。

  有了这个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无论是耕地还是集体建设用地,都必须征为国有才能出让,

  农民只能得到最高不超过农地常年产值30倍的补偿。

  因此就带来很多问题,

  比如说,给农民30年的补偿,

  一年按每亩500元的纯收入来计算,

  补30年才补1.5万元。

  这样一亩地被从农民手里征为国有后,一转手就是几十万上百万。

  农民为这个问题意见非常大,

  上访得非常多,这是很突出的一个问题。

  所以,这个问题表面上是农民和当地政府以及开发商的矛盾,

  实际上是我们的土地制度有问题,

  是我们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承包法》的相关法规规定

  让地方政府和开发商有空子可钻,有利益激励。

  根本问题就出在农民的土地归集体所有这个制度上。

  我想,立法应该有长期性、延续性和稳定性,应该名实相符,

  也就是说,既然是集体所有,就应该是实际上的集体所有,

  既然不能实际上归集体所有,就不如取消这个制度。

  我个人认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制度应该取消,

  因为它是从苏联拷贝来的一种政治制度,

  是加在国家和农民之间的一条虚空制度。

  从历史上看,从法理基础上看,公权利都是私权利的让渡,

  而不是对私权利的剥夺。

  但是从历史上来看,我们国家的土地集体所有制是强迫之下产生的,

  1958年土地入社时,其实是剥夺了农民的土地;

  从法理上看,既然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

  国家为什么又给“集体”制定一个30年的承包期呢?

  既然立法确立的30年不是“农民集体的本意”,

  也就没有法理基础,可以说这30年承包期的规定是违情悖理的。

  因此,现行的农民土地集体所有制度应该废止。

  国家应该重新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明确土地的产权。

asw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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